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各竣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書(以下簡稱“質保書”)、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以下簡稱“質保期”)已滿的工程項目,現將辦理工程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質保金”)退還的程序及有關內容規定如下,請各監理、施工單位按本通知執行。
一、辦理的程序
1、施工單位在所施工的工程項目質保期滿時,應按照工程項目質保書規定的保修范圍、保修內容及保修責任對工程項目進行回訪。在保修范圍內存在的工程質量缺陷整改完畢后,向監理單位提交退還質保金的申請報告。
2、監理單位在收到申請報告一周內,組織監理、業主、使用、施工單位對所報工程項目進行檢查。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及校內具體使用單位的《工程質量保修意見書》,由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發出《工程質量保修整改通知書》。
3、施工單位在收到《工程質量保修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人員按照具體整改意見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4、整改完畢后,業主代表、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工程質量整改驗收單》進行核實簽認。
5、施工單位持各單位蓋章、簽字后的《工程質量整改驗收單》到基建財務科辦理財務核對,財務人員根據工程質保期內發生的質量維修費用填寫《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單》并確定應退還的質保金金額。施工單位進行核實確認后,由基建財務科負責人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認《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單》。簽認后的《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單》由基建財務科留存,并據此辦理退還工程質保金。
6、在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須在收到建設單位通知后2日內到場查實,并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問題詳細報告及處理方案,經建設單位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施工單位拒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未按建設單位批準的整改方案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施工單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有權另行選擇其它單位實施整改,施工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維修費用,并承擔由此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二、具體內容規定
1、施工單位提交退還質保金的申請報告應反映具體工程項目、保修范圍、保修責任及質保期滿后的回訪情況。
2、校內各使用單位填寫附件一:《工程質量保修意見書》;業主代表、監理單位填寫附件二:《工程質量保修整改通知書》,保修內容按相關政府文件、驗收標準、質量規范的規定填寫;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業主代表、使用單位填寫附件三:《工程質量整改驗收單》;施工單位、財務人員填寫附件四:《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單》。
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附件
附件一:《工程質量保修意見書》(略)
附件二:《工程質量保修整改通知書》(略)
附件三:《工程質量整改驗收單》(略)
附件四:《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