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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工程職業學院收費退費管理辦法(修訂)

[ 作者:原創 |來源:財務處| 時間:2021-05-28 10:52:40 | 瀏覽:次]

  廣西工程職業學院收費退費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教育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校收費秩序;保障學校權益,確保學校辦學資金來源,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桂發改收費規[2019]114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歷教育學生。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二條 學歷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代收費等(以下簡稱學雜費)

  (一)學費:學生接受教育所收取的費用。學費按學年度于開始報到時一次性收取,學費收取當公布財務處公布標準執行。

  (二)住宿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所收取的住宿費用。住宿費按學年度于開始報到時一次性收取,住宿費標準按“當年實際入住住宿標準”執行。

  (三)代收代管費用: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如書本費、保險費、床上用品、軍訓服裝等,于開學報到時代收,但應與學費、住宿費分開收取,分開建帳,分開核算,分開管理。代收代管的費用,應嚴格遵循“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任何二級學院、職能部門,非經學校財務處授權同意、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上述費用。書本費每學年結算一次,并及時公布。

  第三條 學雜費收繳是一項政策性強的工作,各教學管理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增強學費收繳工作的責任感,把學費收繳工作提高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緊做好。要加強對學生依法繳費上學的教育,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

  第四條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學、自主擇業的非義務性教育,依法依規及時足額繳納學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各類學生必須提高認識,增強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的觀念,積極主動的繳納學費。

  第五條 學雜費收繳工作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學雜費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由財務部門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批準不得任意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任意減免各項應收費用。

  第六條 學雜費收繳的時間按學年進行,一般在每學年學生開學報到注冊時兩天內集中收取。

  第七條 新學年開學,學生必須憑其繳費收據報到注冊。未按時足額繳納學費的,各二級學院不予注冊(特殊情況除外),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對逾期不能足額繳納學費的學生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學籍管理按未注冊處理,該學年所修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二)向家長通報其欠費情況;

  (三)暫停未交費學生的有關助學金、獎學金等的發放,待學費結清后再進行補發;

  (四)學生惡意拖欠學費的,應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其改正拖欠學費的行為。本條相關工作由學生工作處負責。

  (五)學生凡畢業時仍未繳清費用的,暫緩發放學歷或學位證書,暫緩辦理檔案轉接手續。本條相關工作由教務處、學籍科負責。

  第九條 對于家庭確實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緩交學費。對特困生實行勤工助學、減、免、補等措施。同時鼓勵學生積極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以緩解貧困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所面臨的經濟壓力。本條相關工作由學生工作處、各二級學院負責。

  第三章 退費管理

  第十條 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后,如因故退學、休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退學退費是指學生因重大疾病不能堅持上學、應征入伍、轉學、休學、自動申請退學、考試成績達到退學規定或因意外傷亡等原因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住宿時間、已領教材等扣除相應的學費、住宿費、代收費后應退學生所交納的其余費用。

  (二)學校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使用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發票。該票據作為學生退費的憑證和依據。

  (三)學生入學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闡明理由,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

  (四)學生因應征入伍需要退學退費的,學生應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及退學退費申請,學??鄢龑W生在校期間應付的相關費用,退還學生所交納的剩余費用。

  (五)經學校批準,學生因故休學的,對已收取的學雜費,休學期間按實際休學時間折算后剩余部分轉入學生重新入學的學期或學年。

  (六)學生提出退學書面申請,闡明退學正當理由,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的,經學校批準同意后,退學的學生按以下退費標準執行: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上級部門指導文件相關規定計算清退剩余的學雜費。

  第十一條 退費規定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退(轉)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學校 一律根據實際學習時間計退學費、住宿費,據實計退學生預交(預存)的服務性收費。學習時間一學期按5個月、一個學年按10個月計算。具體規定如下:

  (一)學費、住宿費退費規定

  1.按學年收費時學費、住宿費退費規定

  學生開學前申請退(轉)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開學后未入讀的,按90%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1個月(含)以內的,按85%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超過1個月至1個學期的,按50%計退學費、住宿費;第1學期讀完,第2學期入讀3個月(含)以內的,按20%退學費、住宿費;第1學期讀完,第2學期入讀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再計退學費、住宿費。

  2.按學期收費時學費、住宿費退費規定

  學生開學前申請退(轉)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全額退 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開學后未入讀的,按90%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1個月(含)以內的,按70%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1個月以上2個月(含)以內的,按50%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2個月以上3個月(含)以內的,按30%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超過3個月的不再計退學費、住宿費。

  (二)服務性收費退費規定

  學生在校期間使用校園卡等儲值卡即時支付服務性收費的, 退學時學校應將卡里佘額全部退還給學生;學生預交的服務性收 費,學校應據實結算后將余額全部退還給學生。

  (三)代收費退費規定

  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時,代收費相關具體項目還沒有實施的,學校應將預收的代收費全部退還給學生;代收費相關具體項目已經實施的,學??刹煌诉€預收的代收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廣西工程職業學院財務處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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