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財務字〔2012〕16號
廣西工程職業學院收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學費、住宿費等(以下統稱學費)收繳管理,保障學校權益,確保學校辦學資金來源,根據國家有關高等學校學費收繳的規定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學費收繳是一項政策性強的工作,各教學管理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增強學費收繳工作的責任感,把學費收繳工作提高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緊做好。要加強對學生依法繳費上學的教育,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
第二條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學、自主擇業的非義務性教育,依法依規及時足額繳納學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各類學生必須提高認識,增強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的觀念,積極主動的繳納學費。
第三條學費收繳工作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學費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由財務部門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批準不得任意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任意減免各項應收費用。
為了維護學生利益,減輕學生負擔,除了新生入學報到代理收取經學校核定批準的有關費用外,學校財務部門不為任何單位和部門代收有關費用。
第四條學費收繳的時間按學年進行,一般在每學年學生開學報到注冊的前星期六、星期日兩天內集中收取。
第五條新學年開學,學生必須憑其繳費收據報到注冊。未按時足額繳納學費的,各系部不予注冊,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對逾期不能足額繳納學費的學生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學籍管理按未注冊處理,該學年所修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二向家長通報其欠費情況;
三暫停未交費學生的有關助學金、獎學金等的發放,待學費結清后再進行補發;
四對畢業離校的學生,必須向學校提交還款計劃,同時緩發畢業證,緩辦畢業派遣手續。
第七條對于家庭確實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緩交學費。對特困生實行勤工助學、減、免、補等措施。
第八條涉及學生住宿費標準變動的學生宿舍調整,原則上不予辦理,如確因特殊原因需辦理也要經過院領導審批后才能辦理,然后到財務更改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因退學、休學、留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增減變動,由有關學生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財務部門,據以辦理學費的變更。
第十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